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答案與詳解
題目要選「錯誤」者。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議長選舉中議員屬「有投票權之人」,應成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而非第123條準受賄罪,故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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