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0 年第 5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之見解,關於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暫時收容是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依憲法第8條規定,須事先有法院裁定始可為之
B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該收容處分表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應即於24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裁定是否予以收容正確答案
C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之權利,違法滯留之外國人已構成犯罪行為,暫時收容程序自須等同刑事被告羈押程序
D考量人身自由之重要,暫時收容之期間以15日為上限,並且不得再行延長,內政部移民署須於15日內完成遣返作業
B正確答案
釋字708號:移民署可暫時收容外國人不超過合理作業期間,期間內受收容人若不服,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釋字708號明示: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處分不服時,移民署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速為裁定,確保即時司法救濟,是本號解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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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08號:移民署可暫時收容外國人不超過合理作業期間,期間內受收容人若不服,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記關鍵數字「24小時」:不服→移送法院;暫時收容本身不需事前法官保留,但爭執時須即時司法救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釋字708號認為「合理作業期間內」的暫時收容屬行政處分,不須事前法官保留,與刑事拘捕的憲法第8條要求不同。超過合理期間才須法院介入。
B✓ 正確
釋字708號明示: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對處分不服時,移民署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送法院速為裁定,確保即時司法救濟,是本號解釋核心。
C✕
違法滯留屬行政違規,非刑事犯罪,暫時收容是行政收容而非刑事羈押,兩者性質不同,程序自不必等同刑事羈押,本選項前提與結論皆誤。
D✕ 陷阱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暫時收容期間為15日(舊法),但之後仍可聲請法院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並非「不得延長」。且實務上也不可能15日內必完成遣返。
釋字708號收容三階段
| 階段 | 決定機關 | 期間 | 救濟 |
|---|
| 暫時收容 | 移民署 | 合理作業期間(15日內) | 不服→24小時內移送法院 |
| 續予收容 | 法院裁定 | 最長45日 | 抗告 |
| 延長收容 | 法院裁定 | 再延長40日 | 抗告 |
最容易誤選A,以為所有拘束人身自由都須事前法院裁定。釋字708號其實創設「合理作業期間」例外,允許移民署先暫時收容,僅在受收容人爭執或超過合理期間時才須法院介入,這是行政與刑事程序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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