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甲於警察A依法執行取締攤販職務時,不服警察取締,竟揮拳攻擊A,導致A受輕傷,A對甲提出告訴。試問本案中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
B同時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為法條競合,妨害公務罪被吸收,僅論以傷害罪
C同時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傷害罪正確答案
D同時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與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數罪併罰
答案與詳解
甲一揮拳行為同時侵害國家公務執行與A之身體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傷害罪法定刑較重)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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