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行政法113 年第 1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正確答案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於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即停止適用
C最高行政法院經大法庭徵詢程序統一之法律見解,依法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D最高行政法院選編之判例,有裁判全文可查考者,其法律見解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A正確答案
大法庭裁定依法僅對「提案庭提交之該個案」有拘束力;舊有判例與決議未廢止者,效力降為等同一般裁判,不再具通案拘束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此為「個案拘束力」,確保該案能依大法庭見解作出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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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法庭裁定依法僅對「提案庭提交之該個案」有拘束力;舊有判例與決議未廢止者,效力降為等同一般裁判,不再具通案拘束力。
看到「通案拘束」直接打叉!我國非判例法國家,大法庭裁定只拘束「提案庭的該個案」,舊判例與決議效力皆已降為一般裁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規定,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此為「個案拘束力」,確保該案能依大法庭見解作出終局裁判。
B✕ 陷阱
錯誤。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3項,舊有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並非「即停止適用」,而是「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降級為一般裁判效力)。
C✕ 陷阱
錯誤。大法庭透過徵詢程序或裁定統一之法律見解,依法僅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對於下級法院或其他案件,僅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說服力)」,並無「依法通案拘束」之效力。
D✕
錯誤。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有裁判全文可查考之舊判例,其效力已明文規定「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不再具有通案拘束下級法院之效力。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之實務見解效力變化
| 類型 | 新制實施後之效力 | 是否具通案拘束力 | 法源依據 |
|---|
| 大法庭裁定 | 對提案庭提交之「該事件」有拘束力 | 否 (僅個案拘束力) | 行政法院組織法§15-8 |
| 舊判例 (有全文) | 效力與一般最高行裁判相同 | 否 | 行政法院組織法§16-1 II |
| 舊判例 (無全文) | 應停止適用 | 否 | 行政法院組織法§16-1 I |
| 舊決議 | 效力與一般最高行裁判相同 | 否 | 行政法院組織法§16-1 III |
考生常誤以為大法庭設立的目的是「統一見解」,因此其裁定必然具有「通案拘束力」。實際上,我國屬大陸法系,不承認判例法,因此大法庭裁定在法律上僅有「個案拘束力」,選項中出現「依法通案拘束」皆為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