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行政法113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事實行為?
A軍校招生錄取之通知
B政府發放消費券之宣導通知正確答案
C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通知
D公務人員考績之通知
B正確答案
行政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僅屬事實上的作為;單純宣導通知不發生法效果,屬事實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政府發放消費券之「宣導」通知僅是資訊提供、政策告知,不對人民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不創設、變更、消滅權利義務),屬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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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僅屬事實上的作為;單純宣導通知不發生法效果,屬事實行為。
判斷關鍵:有無發生法律效果?有→行政處分;無→事實行為。純宣導、資訊提供即為事實行為。
逐選項分析
A✕
軍校招生錄取通知會直接使當事人取得軍校生身分,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屬於授益性行政處分,非事實行為。
B✓ 正確
政府發放消費券之「宣導」通知僅是資訊提供、政策告知,不對人民發生任何法律效果(不創設、變更、消滅權利義務),屬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
C✕ 陷阱
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是對特定人課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規制性,屬下命性行政處分,而非單純事實通知。
D✕
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會影響升遷、獎金、免職等權益,具法律效果,實務及釋字皆肯認為行政處分(如免職考績屬之)。
行政處分 v. 行政事實行為
| 類型 | 法律效果 | 救濟途徑 | 例示 |
|---|
| 行政處分 | 有(創設/變更/消滅權利義務) | 訴願、行政訴訟 | 錄取通知、繳費通知、考績通知 |
| 行政事實行為 | 無 | 國賠、結果除去請求權 | 宣導、資訊提供、實施強制力、道路鋪設 |
四個選項都有「通知」二字,極易誤判。關鍵不在「通知」名稱,而在其實質內容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只有 B 的「宣導通知」是單純告知政策,其餘三者皆改變權利義務,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