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行政法113 年第 6 題單選題
同一醫療器材申請事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均有管轄權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由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協議決定管轄正確答案
C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協議決定管轄
D由行政院指定管轄
B正確答案
數機關皆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處理:受理在先 → 協議 → 共同上級指定。協議主體是「該等機關本身」,非其上級部會。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即本題答案。協議主體應是「有管轄權的機關本身」(食藥署、產業發展署),不是其上級部會(衛福部、經濟部)。題目偷換成上級部會協議,違反第13條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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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數機關皆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處理:受理在先 → 協議 → 共同上級指定。協議主體是「該等機關本身」,非其上級部會。
記口訣「先、議、指」:先受理 → 原機關協議 → 共同上級指定。協議是「管轄機關自己談」,不是上級部會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數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或管轄不明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此為第一順位原則。
B✓ 正確
錯誤,即本題答案。協議主體應是「有管轄權的機關本身」(食藥署、產業發展署),不是其上級部會(衛福部、經濟部)。題目偷換成上級部會協議,違反第13條文義。
C✕
正確。無法依受理在先定管轄時,由該等有管轄權之機關協議決定,即食藥署與產業發展署自行協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但書。
D✕
正確。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衛福部與經濟部共同上級為行政院,故由行政院指定,符合第13條第2項。
管轄權競合解決順序(行政程序法§13)
| 順位 | 方式 | 主體 | 適用時機 |
|---|
| 1 | 受理在先 | 先受理之機關 | 可判斷先後時 |
| 2 | 機關協議 | 有管轄權之各該機關 | 無法判斷先後 |
| 3 | 上級指定 | 共同上級機關 | 協議不成 |
B 把「協議主體」從原管轄機關(食藥署、產業發展署)偷換成其上級部會(衛福部、經濟部)。法條明定由「該等機關」自行協議,不是拉高到部會層級。考生若沒細看主體,容易誤判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