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行政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於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A合法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
B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正確答案
C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補償
D因法規之變更使人民遭受財產上損失之補償
B正確答案
信賴保護補償源於人民對公權力行為的信賴;警械使用補償屬公益犧牲,與信賴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B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是對無辜第三人因公益執法而受特別犧牲的補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屬公益犧牲補償,與人民對公權力行為的「信賴」無涉,故非信賴保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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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賴保護補償源於人民對公權力行為的信賴;警械使用補償屬公益犧牲,與信賴無關。
看選項有沒有「原本人民信賴某處分/法規」→ 沒有的那個就是答案。警械傷人是突發公益犧牲,跟信賴八竿子打不著。
逐選項分析
A✕
合法授益處分本可信賴其存續,行政機關事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廢止時,須依第126條補償人民信賴利益,是典型信賴保護補償。
B✓ 正確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之補償,是對無辜第三人因公益執法而受特別犧牲的補償(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屬公益犧牲補償,與人民對公權力行為的「信賴」無涉,故非信賴保護補償。
C✕ 陷阱
違法授益處分原則上應撤銷,但若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非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不值得保護情形),依第120條應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仍屬信賴保護補償。
D✕
人民信賴既有法規而為生活安排,若法規事後變更致其財產受損,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予補償(釋字525號明揭此旨),屬信賴保護補償之典型。
損失補償類型對照
| 類型 | 法源 | 是否信賴保護 | 核心原因 |
|---|
| 合法廢止授益處分 | 行政程序法§126 | ✅是 | 信賴處分存續 |
| 違法撤銷授益處分 | 行政程序法§120 | ✅是 | 信賴值得保護 |
| 法規變更補償 | 釋字525 | ✅是 | 信賴舊法規 |
| 警械使用致傷亡 | 警械使用條例§11 | ❌否 | 公益特別犧牲 |
| 公用徵收補償 | 憲法§15 | ❌否 | 財產權公益犧牲 |
考生容易以為「只要是損失補償都叫信賴保護」,其實損失補償有兩大支柱:信賴保護(A、C、D)與公益特別犧牲(B、徵收)。警械傷及第三人是突發公權力行使,人民根本沒有『信賴』可言,故屬特別犧牲而非信賴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