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出境可分為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及獨立型限制出境
B限制出境處分得與具保同時為之
C限制出境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正確答案
D獨立型限制出境,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後 6 個月內通知
C正確答案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為兩種獨立之強制處分,限制出境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本題應選錯誤敘述之C。
為什麼答案是 C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為兩種不同且獨立之強制處分。限制住居係限制被告之居住處所,限制出境係限制被告離開國境,兩者性質有別,限制出境不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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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為兩種獨立之強制處分,限制出境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本題應選錯誤敘述之C。
限制住居管「境內居住」,限制出境管「跨國境」,兩者平行獨立,C說包含關係必錯。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限制出境確實區分為「羈押替代處分型」(如第93條第2項)及「獨立型限制出境」(如第116條之2第1項),本選項敘述正確。
B✕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項規定,限制出境、限制住居之處分,得與具保、責付等命令同時為之,以確保被告隨傳隨到,本選項敘述正確。
C✓ 正確
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為兩種不同且獨立之強制處分。限制住居係限制被告之居住處所,限制出境係限制被告離開國境,兩者性質有別,限制出境不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3項規定,獨立型限制出境之處分應以書面為之,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後6個月內通知被告,本選項敘述正確。
限制住居 vs. 限制出境 核心差異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限制住居 | 限制出境 |
|---|
| 處分目的 | 限制被告居住處所,確保隨傳隨到 | 限制被告離開國境,防止逃亡國外 |
|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6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第116條之2 |
| 執行機關 | 警察機關 | 警察機關、移民署 |
| 法律性質 | 獨立之強制處分 | 獨立之強制處分(或羈押替代處分) |
考生常將「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混為一談,誤以為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延伸或子概念。實際上兩者保障的法益與限制範圍不同,前者限制境內移動與居住,後者限制跨越國境,實務與學理上皆視為兩種獨立的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