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 115 年 · 第 18 題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115 年 第 18 題 單選題
甲發送簡訊給特定之 A,假裝是 A 友人 B,聲稱自己母親罹患癌症,開刀花費極高,亟需用錢,A 是個講義氣的人,且不疑有他,乃回訊需要多少錢,甲乃以簡訊告知需要新臺幣 100 萬元現金,需匯入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使用。嗣後,A 準備好現金匯款進入指定帳戶,在甲尚未提領之前,恰巧 B 有事聯絡 A,經 A 詢問並無此事,A 乃知受騙,立即通知銀行受詐騙匯款,而凍結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B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C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D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正確答案
D 正確答案
甲以簡訊詐騙『特定人』非對公眾散佈,不構成加重詐欺;被害人已匯款入指定帳戶,詐欺已既遂。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對特定人行騙不構成加重詐欺,僅論普通詐欺罪;且A已匯款至甲指定帳戶,被害人已交付財物,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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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甲以簡訊詐騙『特定人』非對公眾散佈,不構成加重詐欺;被害人已匯款入指定帳戶,詐欺已既遂。
簡訊給特定人=普通詐欺;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既遂。秒選普通詐欺既遂。
逐選項分析 A ✕
被害人A已將款項匯入甲指定之帳戶,財物已脫離被害人持有,甲已建立管領力,故為既遂而非未遂。
B ✕ 陷阱
甲係發送簡訊給『特定之A』,並非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佈』,不符合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僅成立普通詐欺罪。
C ✕ 陷阱
同選項B,甲對特定人發簡訊不構成加重詐欺罪;且款項已匯入帳戶,應論以既遂而非未遂。
D ✓ 正確
甲對特定人行騙不構成加重詐欺,僅論普通詐欺罪;且A已匯款至甲指定帳戶,被害人已交付財物,成立普通詐欺取財罪既遂。
詐欺罪既遂與加重詐欺要件對照 要件 普通詐欺罪 (第339條) 加重詐欺罪 (第339-4條) 行為客體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須對『公眾』散佈(如群發簡訊) 既遂標準 被害人交付財物或脫離持有 同左,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即既遂 本題適用 甲發簡訊給特定A,且A已匯款 成立普通詐欺既遂(選項D)
考生易誤認『使用簡訊詐騙』即構成加重詐欺罪。須注意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明定須『對公眾散佈』,若僅傳送給特定單一物件,仍屬普通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