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公訴罪」,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自訴罪」
B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影響是否取得告訴人資格之效果,於欠缺告訴時仍得進行偵查、審判程序正確答案
C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偵查中應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為之,審判中應向法院為之,始生效力
D除法有明定者外,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既得事先捨棄,亦得事後撤回
B正確答案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為偵審前提,告訴僅生程序參與資格;告訴乃論之罪不得事先捨棄告訴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告訴僅使告訴人取得訴訟關係人資格,欠缺告訴仍可進行偵查與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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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為偵審前提,告訴僅生程序參與資格;告訴乃論之罪不得事先捨棄告訴權。
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檢察官知有嫌疑即應偵查,不以告訴為必要;告訴權不能事先拋棄,僅能事後撤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訴乃論之罪俗稱「親告罪」,而非「自訴罪」。自訴係指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審判程序,與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無必然關聯。
B✓ 正確
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告訴僅使告訴人取得訴訟關係人資格,欠缺告訴仍可進行偵查與審判程序。
C✕ 陷阱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審判中案件已繫屬法院,無須再行告訴,且法無明文規定審判中應向法院為告訴始生效力。
D✕ 陷阱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依法不得事先捨棄告訴權,因告訴權於犯罪發生後始存在;但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比較
| 項目 | 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 | 告訴乃論之罪(親告罪) |
|---|
| 啟動偵查要件 | 知有犯罪嫌疑即應偵查 | 須有合法告訴始得偵查 |
| 欠缺告訴之效果 | 仍可偵查審判 | 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 |
| 事先捨棄告訴權 | 不適用 | 依法不得事先捨棄 |
| 撤回告訴 | 不適用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
選項A將「告訴乃論之罪」偷換為「自訴罪」。告訴乃論之罪正確俗稱為「親告罪」,而「自訴」是指被害人不经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起審判的程序,兩者概念完全不同,切勿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