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3 題單選題
移民署人員於執法時,必須符合違法要件與職權要件始得為之;下列何者不屬於移民執法人員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所為之職權行使事項?
A對申請在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面談
B通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C對拒絕接受查驗之外國人暫時留置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D對無從確定身分之外國人使用戒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必須具備抗拒、攻擊、逃脫或自傷等法定事由,單純「無從確定身分」僅能暫時留置,不得使用戒具。
為什麼答案是 D
不屬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使用戒具須具備抗拒、攻擊、逃脫、自傷等情形;「無從確定身分」僅為暫時留置之事由,不得據此使用戒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必須具備抗拒、攻擊、逃脫或自傷等法定事由,單純「無從確定身分」僅能暫時留置,不得使用戒具。
看到「使用戒具」就要聯想到「危害防止」(如抗拒、逃脫),單純「身分不明」只能留置調查,不能直接上銬。
逐選項分析
A✕
屬於移民署職權。為調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之事實,移民署得依法通知其本人及相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面談)。
B✕
屬於移民署職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為調查違反該法之事實,得通知行為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
C✕
屬於移民署職權。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對於拒絕接受查驗者,得暫時將當事人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D✓ 正確
不屬於。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使用戒具須具備抗拒、攻擊、逃脫、自傷等情形;「無從確定身分」僅為暫時留置之事由,不得據此使用戒具。
移民署執法人員職權行使要件對照
| 職權行使 | 法定事由/要件 | 目的 |
|---|
| 通知詢問 | 調查入出國、停留、居留等事實 | 釐清事實真相 |
| 暫時留置 | 拒絕查驗、未帶證件、冒用身分、身分有疑義 | 查證身分與初步調查 |
| 使用戒具 | 抗拒、攻擊、毀損、逃脫、自殺、自傷等 | 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
考生容易將「暫時留置」的要件(如身分有疑義、無從確定身分)與「使用戒具」的要件混淆。必須牢記:使用戒具是對人身自由的強烈幹預,必須有具體的抗拒或危害行為(如逃脫、攻擊)才能發動,單純身分不明絕對不能直接上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