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在自己組成超過 100 人以上的 Line 群組內,號召支持者前往某市政府前廣場抗議政府政策,並呼籲支持者,遇有警力支援即開打(毆打執法人員),因而有支持者丙、丁、戊、庚、辛等超過 30 人前往現場,甲自己亦在現場,並與警方發生拉扯後,丙、丁、戊、庚、辛即依據原本指示,對警察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造成執勤員警受有普通傷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下手實施強暴罪
B甲、丙、丁、戊、庚、辛不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2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之加重結果犯
C甲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
D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在場助勢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聚眾妨害公務罪區分「在場助勢」、「首謀」與「下手實施強暴」。實際動手施強暴者屬下手實施強暴,非在場助勢。本題選出敘述錯誤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等人實際動手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屬於「下手實施強暴」,而非僅在旁吶喊助長聲勢的「在場助勢」。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聚眾妨害公務罪區分「在場助勢」、「首謀」與「下手實施強暴」。實際動手施強暴者屬下手實施強暴,非在場助勢。本題選出敘述錯誤者。
聚眾妨害公務看動手與否:動手=下手實施強暴;策劃=首謀;沒動手只喊燒=在場助勢。本題丙等人有動手,故非在場助勢,選項D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丙等人實際對警察施強暴(毆打、丟石頭),符合刑法第136條第1項「下手實施強暴」之要件,敘述正確。
B✕
刑法第136條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須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本題員警僅受普通傷害,未達重傷或死亡程度,故不構成加重結果犯,敘述正確。
C✕
甲在群組號召並指示支持者遇警力即開打,為聚眾之發起、策劃與指揮者,符合「首謀」之要件,敘述正確。
D✓ 正確
丙等人實際動手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屬於「下手實施強暴」,而非僅在旁吶喊助長聲勢的「在場助勢」。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刑法第136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主體區分
| 角色類型 | 行為特徵 | 法定刑度 |
|---|
| 在場助勢之人 | 未實際動手,僅在旁吶喊助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 首謀 | 發起、策劃、指揮聚眾犯罪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 實際對公務員施加強暴或脅迫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考生易將「實際動手毆打」誤認為在場助勢。必須釐清「在場助勢」僅指未動手而僅在旁助長聲勢者;凡實際對公務員施強暴者,即屬下手實施強暴,兩者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