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雇主甲聘僱外籍看護乙從事看護工作,有關聘僱期間發生遞補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無故失去聯繫 3 日時,甲可立即申請遞補其他外籍看護
B乙若於工作期間因病死亡,甲應於乙死亡 1 個月後始得申請遞補
C乙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若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者,不予遞補正確答案
D甲若依規定申請遞補,則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視為新的聘僱許可,最長為 3 年
C正確答案
家庭看護工遞補須符合行蹤不明等法定事由、等待期間及剩餘聘期要件;原聘僱許可剩餘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故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時,除須符合通報、等待及其他法定條件外,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許可遞補;本項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家庭看護工遞補須符合行蹤不明等法定事由、等待期間及剩餘聘期要件;原聘僱許可剩餘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故選C。
看到「遞補」先抓三件事:不是失聯3日就能立刻辦、死亡也有法定等待期、原許可剩餘期間不足6個月不得遞補;遞補許可並非重新起算3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外籍看護工無故失去聯繫3日,雇主仍須依規定辦理通報及等待程序,並非一滿3日即可立即申請遞補。
B✕ 陷阱
外籍看護工於工作期間死亡,雇主須依規定完成相關通報及法定期間後,始得申請遞補;並非固定於死亡1個月後即可申請。
C✓ 正確
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時,除須符合通報、等待及其他法定條件外,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許可遞補;本項敘述正確。
D✕ 陷阱
遞補係基於原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等事由補實人力,遞補許可期間受原聘僱許可及法定期間限制,不是視為全新的聘僱許可並一律重新起算最長3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遞補判斷重點
| 判斷事項 | 考試重點 |
|---|
| 失去聯繫3日 | 須先通報並依規定等待,非立即遞補 |
| 工作期間死亡 | 須依規定通報及符合申請期間,非一律死亡1個月後即可 |
| 雇主處所行蹤不明 | 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
| 遞補許可期間 | 受原聘僱許可及法定規範限制,非當然重新起算3年 |
本題容易把「失聯3日」的通報或認定程序,誤當成雇主已取得立即遞補資格;也容易把遞補許可誤解為重新核發、重新起算的全新聘僱許可。解題應分別檢查法定事由、等待期間與原許可剩餘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