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為逃避檢調追緝,持他人真正護照貼上自己的個人照片,並自行以印表機印製虛假之某銀行存款證明,後續持該護照及存款證明向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申請該國居留簽證,使該外國領事館人員因此填具相關資料於簽證核准文書,出具居留簽證予甲。甲之行為並未構成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B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正確答案
C刑法第 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
D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特種文書罪
B正確答案
外國領事館人員非我國公務員,使外國人員登載不實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護照換照片屬變造特種文書。
為什麼答案是 B
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人員非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之公務員,故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領事館人員非我國公務員,使外國人員登載不實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護照換照片屬變造特種文書。
關鍵字「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外國人員非我國公務員,直接秒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成立。
逐選項分析
A✕
虛假銀行存款證明屬私文書,甲自行印製無製作權人之文書,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B✓ 正確
駐在我國之外國領事館人員非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之公務員,故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
護照屬特種文書,將他人真正護照換貼自己照片,改變其本質與內容,實務見解認定構成刑法第212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D✕
甲後續持偽造之存款證明及變造之護照向領事館申請,其低度之偽造、變造行為被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罪。
文書犯罪核心概念對照
| 行為態樣 | 法律定性 | 本案對應 |
|---|
| 無製作權人憑空製作 | 偽造 | 印製虛假存款證明(偽造私文書) |
| 就真正文書內容加以改動 | 變造 | 真正護照換貼照片(變造特種文書) |
| 將偽造或變造文書當作真正使用 | 行使 | 持假證明與假護照申請簽證 |
| 使非我國公務員登載 | 不構成第214條 | 使外國領事館人員核發簽證 |
題幹巧妙使用領事館人員一詞,但刑法第214條的公務員限指我國公務員。外國領事館人員雖在其本國具公務員身分,但非我國刑法第10條規範之公務員,切勿因看到領事館人員就誤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