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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041單選題

書記官甲知道解送至地檢署的犯罪嫌疑人乙涉犯強制性交,一時氣憤不過,予以痛打一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犯罪,因乙係受解送之人犯
B甲犯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係司法人員
C甲未觸犯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犯罪,因甲不是有解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正確答案
D甲未觸犯刑法第126條第1項凌虐人犯罪,因一時毆打尚未構成凌虐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凌虐人犯罪是「身分犯」,限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才能成立,書記官非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凌虐人犯罪為純正身分犯,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如法警、監所管理員)。書記官職務是文書紀錄,非解送人犯,不該當本罪主體。

考點:身分犯誤判考點:主體範圍誤擴考點:純正身分犯考點:理由錯置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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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