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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046單選題

A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因公司治理及營運狀況不佳,故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中針對以下三個議案討論之:甲案: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乙案:整頓公司,擬將占有A公司整體營業收入主要部分之營業轉讓予B公司。丙案:擬與同業之C公司合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三案對於A公司之影響均屬重大,所以都應經過股東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特別決議程序同意後始得為之
B決議甲案時,若未特別表示原董監事之任期自決議時起解任者,則原任董監事仍可執行職務至原任期屆滿
C甲乙丙三案,在股東會召集時即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正確答案
D丙案內容實質上係為公司業務執行事項,故根本無需得到股東會同意,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明定,涉及公司重大變動(如選解任董監事、營業讓與、合併等)之議案,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嚴禁以臨時動議提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監事(甲案)、第185條營業讓與(乙案)、合併(丙案)均屬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考點:股東會決議門檻考點:提前改選效力考點:不得臨時動議事項考點:公司合併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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