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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關於具有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該處分無效
B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可補正,經補正後即治癒其瑕疵
C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者,不影響處分之效力
D教示錯誤之瑕疵,屬於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瑕疵行政處分分「無效、得撤銷、可補正、不影響效力」四層,教示錯誤僅延長救濟期間,不影響處分效力。

逐選項解析

A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該處分無效✕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明定行政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無效,這是「重大明顯理論」的成文化,敘述正確。
B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可補正,經補正後即治癒其瑕疵✕ 錯誤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規定程序或方式之瑕疵(如欠缺理由、應參與未參與等)可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補正後瑕疵治癒,敘述正確。
C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者,不影響處分之效力✕ 錯誤
D教示錯誤之瑕疵,屬於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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