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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111 年第 41 題單選題考點:無理由駁回考點:理由替換原則

關於訴願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之正確答案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重複提起訴願屬程序不合法,應「不受理」而非「無理由駁回」。

逐選項解析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無理由駁回✕ 錯誤
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標準條文,敘述正確。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理由替換原則✕ 易錯陷阱
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此即「理由替換」原則,敘述正確。注意題目「訴願人」為口語表述,實為「訴願」。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之✓ 正確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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