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願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之正確答案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答案與詳解
錯誤!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屬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非「無理由駁回」。程序不合 vs 實體無理由不可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