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07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應先如何辦理?
A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正確答案
B由各地方民意機關裁奪
C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分別辦理
D涉及跨區域的事項不宜辦理
A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第21條:跨區域自治事項應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協商不成再由上級機關協調。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地方制度法第21條明定,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的自治事項,應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若協商不成,再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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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制度法第21條:跨區域自治事項應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協商不成再由上級機關協調。
看到「跨區域」先想「協商」,這是地方自治的基本精神:先自己喬,喬不定上級才介入。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解。地方制度法第21條明定,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的自治事項,應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若協商不成,再由共同上級機關協調。
B✕ 陷阱
錯誤。地方民意機關(議會)是監督與立法機關,不是跨域協調單位。跨區事務是行政執行面,應由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協商。
C✕ 陷阱
錯誤。跨區事項若各自分別辦理,正是造成推諉、效率低落的原因,違反跨域治理精神,也不符合第21條「先協商」的規定。
D✕
錯誤。跨區域事項(如水利、交通、垃圾處理)正是現代治理的重要議題,法律明文要求要辦,不是「不宜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21條跨域事項處理流程
| 階段 | 處理方式 | 主體 | 法源 |
|---|
| 第一步 | 協商辦理 | 相關地方自治團體 | 地方制度法§21 |
| 第二步 | 協調處理 |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 | 地方制度法§21 |
| 原則精神 | 尊重地方自主 | 先地方後中央 | 地方自治保障 |
考生容易把 B(民意機關裁奪)當成答案,誤以為「有爭議就交議會」。但跨域協商是行政執行事務,議會管的是立法與監督,兩者層次不同。記住:先「協商」,再「協調」,都是行政機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