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正確答案
D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C正確答案
本題依105年當時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黨團須「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至少維持3人」。C選項把數字寫成「5席、3黨、5人」,與當時法條不符故為錯誤。⚠️注意:此條文已於110年修正,現行法反而是「5席、3黨、5人」,與C選項相同。本題答案僅適用於105年考試時點。
為什麼答案是 C
此敘述於105年考試時為錯誤(本題答案)。依當時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黨團組成要件為「每屆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每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C選項將數字寫成「達5席、3個政黨、維持5人」,與當時法條完全相反。⚠️重要提醒:該條文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現行規定已改為「達5席且席次較多之3個政黨」、「至少維持5人」,與C選項敘述完全吻合。若以現行法判斷,C反而是正確敘述。考生作答歷屆題時須以當年法規版本為準。
考點:院長職權考點:委員會考點:黨團門檻(已修法)考點:主席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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