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B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正確答案
D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C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
為什麼答案是 C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核心文字:直轄市政府認為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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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認議會議決案窒礙難行,重點是「30日內、敘明理由、送回議會覆議」。
看到「窒礙難行」先抓覆議程序:不是辭職、不是不信任、也不是直接送行政院核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地方制度法並未設計「市長因議決案窒礙難行即辭職,並請行政院院長解散議會」的制度。這是把內閣制政治責任機制硬套到地方自治,考選部很愛用來混淆。
B✕ 陷阱
直轄市議會對市長有質詢、審議預算等監督權,但本題的窒礙難行處理是「覆議」,不是議員三分之一連署提出不信任案。地方自治層級不能亂套中央政治制度。
C✓ 正確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第39條的核心文字:直轄市政府認為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時,應於議決案送達後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D✕ 陷阱
一般議決案窒礙難行的第一步,是送回原議決機關即直轄市議會覆議,不是直接送行政院核定。選項把「覆議」偷換成「上級核定」,程序對象完全錯誤。
地方制度法:議決案窒礙難行秒記表
| 主體 | 情形 | 期限 | 處理方式 |
|---|
| 直轄市政府 | 認直轄市議會特定議決案窒礙難行 | 送達後30日內 | 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 直轄市議會 | 收到覆議案 | 送達後15日內 | 作成決議;休會時須召集臨時會 |
| 覆議結果 | 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 | 依會議程序 | 直轄市政府原則上應接受 |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地方自治的「覆議」誤認為中央層級或內閣制的政治責任機制。窒礙難行不是逼市長辭職,也不是議會提不信任,而是由地方行政機關送回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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