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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018單選題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A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正確答案
B贈與人與其弟弟間財產之買賣且弟弟無法提出所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C贈與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
D贈與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股票給其姐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扶養義務範圍內支付的生活、教育、醫藥費,依遺贈稅法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父母對子女(受扶養人)所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屬履行扶養義務,不計入贈與總額,為法定免稅項目。

考點:扶養費免稅考點:二親等買賣視同贈與考點:無償代購視同贈與考點:低價讓與視同贈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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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