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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02單選題

下列有關課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但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負擔協力義務正確答案
B稅捐稽徵機關對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C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D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課稅要件的舉證與協力義務主體弄反了: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納稅人負協力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A

主體顛倒!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認定課稅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為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納稅義務人』依法負協力義務。選項把兩者對調,這是最典型的送分陷阱。

考點:舉證/協力倒置考點:實質課稅原則考點:租稅規避定義考點:規避之調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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