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108年9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750,000元,課徵土地增值稅400,000元,嗣於110年8月15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9月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1,800,000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A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B50,000元
C400,000元正確答案
D450,000元
答案與詳解
依公式計算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為:180萬-(175萬-40萬)=45萬。但退稅額以「已納土增稅額」為限,故最多退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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