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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023單選題

某甲於108年9月1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750,000元,課徵土地增值稅400,000元,嗣於110年8月15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9月5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1,800,000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A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B50,000元
C400,000元正確答案
D450,000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額=新購地價-(出售地價-已納土增稅),且退稅上限為「已納土增稅額」。本題算出不足額為45萬,但最多只能退當初繳的40萬。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式計算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為:180萬-(175萬-40萬)=45萬。但退稅額以「已納土增稅額」為限,故最多退40萬。

考點:重購期間限制考點:計算公式錯誤考點:退稅額上限考點:忽略退稅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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