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主要係因其違反下列何者?
A法律優位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刑罰構成要件(管制物品、數額)完全委由行政院公告,法律未就授權目的、內容、範圍為具體明確規定,釋字680號認違反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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