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效力中之事的效力及其適用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事的效力係指法律在施行時,僅能對法律所規範之事項發生效力者
B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及處罰法律效果,非行為時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加以論罪科刑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D民事法上權利義務,僅得依據民法之條文處理之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事的效力指法律僅規範特定事項;民事紛爭不限於民法條文,可依習慣、法理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本題要選)。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並非僅依民法條文,還可補充適用習慣與法理,這是民法最基本的法源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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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事的效力指法律僅規範特定事項;民事紛爭不限於民法條文,可依習慣、法理處理。
看到「僅得依民法條文」這種絕對用語,通常就是錯的!民法第1條就明白規定法律→習慣→法理三層次。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事的效力」就是指法律只在其規範的事項範圍內生效,這是事的效力的標準定義,屬於法律適用範圍的基本概念。
B✕
正確。這是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1條明文規定,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必須行為時法律有規定才能處罰,考試超愛考。
C✕
正確。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處罰法定原則」,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處罰,需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為限,與刑法罪刑法定精神一致。
D✓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事並非僅依民法條文,還可補充適用習慣與法理,這是民法最基本的法源位階。
三大法領域的「處罰/適用」原則比較
| 領域 | 原則 | 法條依據 | 特色 |
|---|
| 刑法 | 罪刑法定主義 | 刑法第1條 | 行為時有法律才處罰 |
| 行政罰 | 處罰法定原則 | 行政罰法第4條 | 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 |
| 民法 | 法源多元 | 民法第1條 | 法律→習慣→法理 |
D 選項用「僅得依據民法之條文」這種絕對化用語是明顯陷阱!民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揭示民事法源有三層次:法律、習慣、法理。考選部常用「僅」「只能」「必須」這類絕對詞來設陷阱,看到就要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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