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洩漏秘密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之人,而無故洩漏者,構成刑法第317條罪名
B護理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者,構成刑法第316條罪名正確答案
C公務員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構成刑法第318條罪名
D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而持有之工商秘密者,構成刑法第318條罪名
B正確答案
洩漏業務祕密罪之主體採列舉方式,護理師非刑法第316條列舉之人。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法第316條主體採「列舉方式」: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護理師不在列舉內,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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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洩漏業務祕密罪之主體採列舉方式,護理師非刑法第316條列舉之人。
316條主體: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其業務上佐理人。護理師不在列舉內。
逐選項分析
A✕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敘述正確。
B✓ 正確
刑法第316條主體採「列舉方式」: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護理師不在列舉內,故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C✕
刑法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敘述正確。
D✕
第318條明文包含「曾任公務員之人」,離職後仍負保密義務,無故洩漏仍構成本罪。敘述正確。
刑法洩漏祕密罪體系
| 條文 | 行為主體 | 客體 | 重點 |
|---|
| 第316條 |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佐理人(列舉) | 他人祕密 | 護理師、社工不在內 |
| 第317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密義務之人 | 工商祕密 | 概括條款 |
| 第318條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 工商祕密 | 離職後仍適用 |
| 第318-1條 | 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知悉者 | 他人祕密 | 科技型態 |
陷阱在於把「護理師」塞進第316條。第316條主體採嚴格列舉主義,考生若直覺認為護理師屬醫療人員就該當本罪,即落入陷阱。醫療從業≠316條主體,護理師洩密若有契約義務可能改論第3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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