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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22單選題

16歲之甲男與20歲之乙女結婚,4個月後甲男之父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乙之婚姻,獲勝訴判決。乙對甲請求結婚時起至婚姻被撤銷為止之期間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有無理由?

A有理由,因甲乙為事實婚配偶,事實婚解消時,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B有理由,因甲乙婚姻被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甲乙曾有婚姻關係正確答案
C無理由,因甲乙婚姻被撤銷,並非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
D無理由,因甲乙婚姻被撤銷而視為自始無效,乙非甲之配偶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婚姻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民法§998),撤銷前仍為合法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998明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撤銷前甲乙仍為合法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亦存在。婚姻被撤銷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乙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考點:事實婚概念誤用考點:撤銷不溯及既往考點:法定財產制消滅事由考點:無效vs撤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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