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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7單選題

甲於2020年5月5日,在乙經營的餐廳邀請親友慶祝其60歲生日,最後卻未付餐飲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乙事後在2022年5月5日向甲催討10萬元之餐飲費。下列何者正確?

A乙在2022年5月5日始向甲催討10萬元,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B因乙之給付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不得再請求甲給付
C乙在2022年5月5日始向甲催討10萬元,甲得拒絕乙之請求
D乙在2022年5月5日始向甲催討10萬元,甲不得拒絕乙之給付請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餐飲費消滅時效為2年。依「始日不算入」原則,2020/5/5消費自5/6起算,2年期滿末日為2022/5/5,當日催討時效尚未完成。

為什麼答案是 D

2022/5/5為時效期間的最後一日(末日),當天結束前時效皆未完成。因此乙的請求合法,甲不得拒絕給付。

考點:期間計算考點:時效效力考點:抗辯權考點: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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