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於民國(下同)90年1月1日清償期屆至;乙對甲有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100萬元,於100年4月4日清償期屆至。如今日為106年6月1日,下列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甲對乙不得主張抵銷
B甲對乙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甲仍得對乙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C乙對甲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乙對甲不得主張抵銷
D乙對甲之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乙仍得對甲主張抵銷
答案與詳解
正解。甲對乙借款債權適用15年一般時效,90/1/1至105/1/1已罹時效;但100/4/4時兩債權均屆清償期達抵銷適狀,當時甲債權尚未罹時效,依民法第337條「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故甲仍可主張抵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