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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8單選題

關於租賃與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則以買賣契約成立前存在之權利瑕疵為限
B出租人就交付租賃物後始發生之物之瑕疵,仍負租賃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賣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則僅以買賣標的物交付時存在之物的瑕疵為限
C承租人於租賃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終止契約或減少租金;買受人於買賣標的物之物之瑕疵,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D承租人於訂定租賃契約時,明知租賃之動產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嗣後仍得終止租約;買受人於締約時明知買賣標的物有物之瑕疵,並無特別約定時,出賣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賃動產時若承租人明知有瑕疵,依準用買賣規定出租人不負擔保責任,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民法第424條「明知瑕疵仍得終止」之例外僅限「供居住處所」,不及於動產。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民法第347條準用第355條,承租人訂約時明知動產有瑕疵,出租人免責,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民法第424條「明知瑕疵仍得終止」之例外,僅限於「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動產並不適用。

考點:權利瑕疵擔保時點考點:物之瑕疵擔保時點考點:瑕疵擔保救濟方法考點:明知瑕疵之免責與例外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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