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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24單選題

甲受乙委託,使用甲名字為「出名人」購買A地並登記為所有人。嗣後甲未經「借名人」乙之同意,私自謊報遺失土地權狀,申請補發,取得新權狀後再買賣、過戶於丙,依實務見解,甲丙間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AA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均無效
BA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均有效正確答案
CA地買賣契約無效,所有權移轉有效
DA地買賣契約有效,所有權移轉無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借名登記出名人擅自處分登記財產,實務採有效說,類推無權代理之表見規定保護交易安全。

為什麼答案是 B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決議:借名登記之出名人違反借名契約擅自處分登記財產,因登記名義為其所有,對第三人而言屬有權處分,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有效,乙僅能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考點:無權處分誤認考點:借名登記實務見解考點:債物二分誤用考點:物權移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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