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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考點:混淆負擔/處分考點:買賣為債權行為

甲出國旅遊前,將其A犬交付由乙暫為保管。乙之鄰居丙見A犬可愛,乃提議購買,乙與丙乃就A犬達成新臺幣1萬元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一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出售甲之A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乙出售甲之A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正確答案
C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A犬,故乙出售甲之A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為無效
D乙未告知丙A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而買賣契約有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出賣他人之物契約仍有效。

逐選項解析

A乙出售甲之A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混淆負擔/處分✕ 易錯陷阱
效力未定是「無權處分」(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效果,不是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的效果。此選項混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B乙出售甲之A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買賣為債權行為✓ 正確
買賣契約僅生債權債務關係,屬負擔行為,不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乙僅負有使丙取得所有權之義務。
C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A犬,故乙出售甲之A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為無效✕ 錯誤
D乙未告知丙A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而買賣契約有效✕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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