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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0單選題

甲不識字,某日擬向銀行借錢,邀請朋友乙一同前往。乙向銀行拿了抵押權設定書,大致上將內容向甲說明後,依甲意思,由乙寫上借貸新臺幣1,000萬元,並將甲之房屋設定抵押。甲知悉其意後,乙要甲簽名,但甲想不起名字該如何簽立,乃以右手大姆指按指印後,交給乙。乙在甲之指印旁邊簽上乙姓名後,旋即交給銀行辦理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不識字,故其抵押權設定書,得將其內容由乙繕寫,但必須由甲簽名正確答案
B若甲有帶印章,但因印章效力不等於簽名,不得使用印章
C本件抵押權設定書,甲按指印以後,只需要乙一個人簽名,即發生效力
D本件抵押權設定書,僅因甲之指印,該文書即發生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3條規定,法律規定需使用文字之文件得由他人代寫,但須親自簽名;若以指印代替簽名,必須有「兩人」簽名證明才具同等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有使用文字必要之文件,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抵押權設定依法須以書面為之,甲雖不識字,文件內容可由乙代為繕寫,但原則上仍必須由甲親自簽名才符合法定方式。

考點:書面要件原則考點:蓋章效力考點:指印證明人數考點:指印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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