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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5單選題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若債務人因此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債權人之權利為何?

A讓與請求權
B代償請求權正確答案
C同時履行抗辯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事由免給付義務,但獲得代位利益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利益,此即「代償請求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民法第225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債務人因不可歸責事由免給付義務,卻因同一事由對第三人取得賠償請求權(代位物),債權人可請求讓與或交付,以填補失去的給付利益。

考點:字面陷阱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雙務契約抗辯考點:歸責事由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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