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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11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售予乙後,於甲交屋前,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A屋滅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請求對待給付正確答案
B乙免除給付義務
C乙得向甲請求替代A屋之賠償
D甲、乙均免給付義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可歸責於債權人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仍可請求對待給付(民法267)。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本題因可歸責於乙(買受人),甲雖不能交屋,仍得向乙請求支付價金。

考點:民法267本文考點:買受人義務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危險負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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