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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2單選題

下列關於住居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定住所者,乃依一定事實,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B18歲的甲,在南部某大學讀書,其住所地在其父母之北部住所
C甲乙夫妻,婚後因工作各分兩地,且未約定住所,則以夫之住所為雙方之法定住所正確答案
DA公司之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在臺北,則A公司住所所在地在臺北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夫妻住所由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舊法「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已因釋字第452號違憲廢除;另須注意現行法18歲已成年,不再強制以父母住所為住所。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現行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由法院定之。舊法「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已因釋字第452號宣告違憲而修正。

考點:意定住所考點:未成年人住所考點:夫妻住所考點:法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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