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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017單選題

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3人訂立分管契約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給不知情之丁。關於不動產分管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管契約是物權契約,對丁具有效力
B分管契約是債權契約,對丁具有效力
C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始對丁具有效力正確答案
D分管契約未經登記,對丁亦具有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分管契約本質為債權契約,但依民法第826條之1,不動產分管契約須經登記才能對抗應有部分受讓之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共有物為不動產時,分管契約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始具效力,為正解。

考點:分管契約性質考點:對第三人效力考點:不動產登記對抗考點:善意第三人保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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