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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44 題單選題考點:清冊期間錯置考點:法院命令期間

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2年6月間死亡時,有繼承人乙一人,乙為有行為能力人。甲死亡時留有存款、不動產及數筆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於甲死亡時起2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將2個月期間延展為6個月
B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乙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乙於6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C甲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乙於2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D乙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乙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限定繼承下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喪失有限責任保護,須以自己財產清償債務。

逐選項解析

A乙應於甲死亡時起2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法院得因乙之聲請,將2個月期間延展為6個月清冊期間錯置✕ 易錯陷阱
錯在起算點與延展期間。民法第1156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非死亡時起2個月;法院得延展的也是3個月。
B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乙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乙於6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命令期間✕ 錯誤
依民法第1156-1條,法院因債權人聲請或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時,得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期間為3個月(法院得延展),非6個月。
C甲之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乙於2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易錯陷阱
D乙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乙不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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