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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7單選題

下列關於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出售A碗於乙,乙受領B碗以代A,乃為代物清償
B甲積欠乙新臺幣10萬元,甲簽發同額支票於乙,乃為間接給付
C連帶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為清償時,若債務人丙有異議時,乙應拒絕甲之清償正確答案
D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之代理人丙為清償,經丙受領後,生清償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清償屬於履行自身債務,並非「第三人清償」,因此其他債務人無權異議,債權人也不得拒絕。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民法第311條規定「第三人」清償時債務人方得異議。連帶債務人甲對債權人本就負有全部給付義務,其清償是履行「自己」的債務,並非第三人,故丙無權異議,乙也不應拒絕。

考點:代物清償考點:新債清償考點:第三人清償考點:清償受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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