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衛生技術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避難須考量侵害與救助利益的衡平性
B避難過當者不得依刑法第 24 條減免罪責正確答案
C於公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避免自己危難主張緊急避難
D緊急避難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B正確答案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原則上不罰;但避難過當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完全不得減免。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因此是本題正解。刑法第24條明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題目卻寫成「不得」減免罪責,正好把法條效果顛倒。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原則上不罰;但避難過當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完全不得減免。
看到「避難過當」就直接背:不是不罰,而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 B 偷換成不得減免。
逐選項分析
A✕
本選項敘述正確,但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緊急避難必須是在不得已情況下保護自己或他人法益,考試常用「利益衡平」檢查避難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B✓ 正確
本選項是錯誤敘述,因此是本題正解。刑法第24條明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題目卻寫成「不得」減免罪責,正好把法條效果顛倒。
C✕
本選項敘述正確。刑法第24條對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排除其為避免自己危難而主張緊急避難;例如負有救災、救護等特別職責者,不能單純為自保而卸責。
D✕
本選項敘述正確。緊急避難是刑法上典型的阻卻違法事由,符合要件時,原本形式上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因法律容許而不具違法性,效果即為不罰。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速記
| 考點 | 法條效果 | 關鍵字 | 考試提醒 |
|---|
| 一般緊急避難 | 不罰 | 自己或他人危難、不得已 | 屬阻卻違法事由 |
| 避難過當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超過必要限度 | 不是完全不處罰,也不是不得減免 |
| 特別義務者 | 為避免自己危難時不適用 | 公務上或業務上特別義務 | 常考消防、警察、醫護等情境 |
本題陷阱在 B 把「避難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改寫成「不得減免」。考選部很愛考這種一字顛倒題,看到不得、應、得、免除、減輕要特別慢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