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之查封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人員於執行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行政執行機關予以查封,因同為行政執行,故可再行查封正確答案
B債務人對於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方法不服者,得聲明異議
C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D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為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得檢具證明文件,就民事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聲明參與分配
答案與詳解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規定,若財產已遭其他行政執行機關查封,不得重複查封,應移送合併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本選項稱可再行查封,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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