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11 年第 11 題單選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規定,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幾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A3 個月
B6 個月正確答案
C9 個月
D12 個月
B正確答案
111年舊法為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故選B;現行改為1年效期居留許可,四個選項均不完整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B
【命題時舊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舊第44條為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故官方答案B;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已改為1年效期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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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1年舊法為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故選B;現行改為1年效期居留許可,四個選項均不完整符合。
法規時光機:111年選6個月B;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為1年居留許可。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 個月是外籍配偶或其他停留常見期限,非本條規定,易混淆。
B✓ 正確
【命題時舊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舊第44條為6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故官方答案B;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4條已改為1年效期居留許可。
D✕ 陷阱
12 個月(1 年)常見於居留許可,但本條臨時停留為 6 個月,易誤選。
人口販運被害人身分與許可對照
| 對象 | 法源 | 許可類型 | 期間 |
|---|
| 跨國人口販運被害證人 | 移民法§44 | 臨時停留許可 | 6 個月以下,得延長 |
| 人口販運被害人(一般) | 人口販運防制法 | 臨時居留/停留 | 視案件情形核給 |
| 一般外國人停留 | 移民法§22 | 停留簽證 | 未逾 6 個月 |
跨國人口販運被害人的臨時許可,法規設計成「停留」而非「居留」,因為多數個案配合偵查後會返國或轉安置。停留許可以 6 個月為上限,必要時可延長,這與一般外籍配偶或就業居留動輒 1 至 3 年完全不同。判斷關鍵在「臨時」二字:臨時性質對應短期停留,長期安置才會用居留。考選部常拿 1 年、3 年等居留常見期間來混淆,或故意不寫「臨時」讓考生誤判成一般居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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