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
A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B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正確答案
C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D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B正確答案
暫予收容要件包含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及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欠稅限制出國非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欠稅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屬於「限制出國」的事由,而非「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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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暫予收容要件包含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非予收容顯難執行及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欠稅限制出國非屬之。
看到「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就知道這只是限制出國的理由,跟為了驅逐出國而「暫予收容」無關,秒選B。
逐選項分析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是發動暫予收容的前提要件。
B✓ 正確
欠稅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屬於「限制出國」的事由,而非「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項。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必須是「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才能暫予收容,此為符合比例原則之實質要件。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為保障人權,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此為程序要件。
外國人暫予收容之法定要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
| 要件類型 | 具體內容 |
|---|
| 前提要件 |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 實質要件 | 有特定情形(如逃逸之虞)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程序要件 | 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
考生容易將「限制出國」的事由與「暫予收容」的要件混淆。欠稅確實會被限制出國,但暫予收容是為了保全「強制驅逐出國」的執行,兩者目的與適用情形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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