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11 年第 2 題單選題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
A有抗拒之行為
B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C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正確答案
D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使用戒具」與「使用武器」的條件差異,武器的使用門檻較高,通常涉及生命、財產、防衛標的受危害等嚴重情況。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3項第3款規定,「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為得使用「武器」之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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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中「使用戒具」與「使用武器」的條件差異,武器的使用門檻較高,通常涉及生命、財產、防衛標的受危害等嚴重情況。
看到「抗拒」、「逃亡」、「攻擊毀損物品」等較輕微或針對個人的行為,通常是使用「戒具」;看到「土地、建築物、車、船遭受危害」等重大防衛標的受損,則是使用「武器」。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有抗拒之行為」屬於得使用「戒具」之情形,而非直接使用武器。
B✕ 陷阱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屬於得使用「戒具」之情形。
C✓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第3項第3款規定,「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為得使用「武器」之法定情形。
D✕ 陷阱
「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屬於得使用「戒具」之情形。
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與武器之時機比較
| 類別 | 法定使用時機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 |
|---|
| 得使用戒具 | 1. 有抗拒之行為
2. 攻擊執行人員/他人,毀損物品
3.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4. 自殺、自傷或有其虞 |
| 得使用武器 | 1. 人員/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裝備受危害
2. 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受危害
3. 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經告誡不聽
4. 依法執行搜索/扣押/逮捕抗不遵照或脫逃
5. 戒具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
法規將強制力分為「戒具」與「武器」兩個層級。選項A、B、D皆為法條明定的強制力使用時機,但它們屬於較低層級的「戒具」使用條件。考生若未仔細區分兩者門檻,極易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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