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11 年第 21 題單選題
我國國民甲與越南籍女子乙結婚,欲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非屬於他們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A組成公司,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B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C跨國婚姻媒合正確答案
D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C正確答案
為保障人權及防制人口販運,跨國婚姻媒合依法不得為營業項目,亦不得要求報酬,故不能作為移民業務經營。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亦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因此不能作為營利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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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為保障人權及防制人口販運,跨國婚姻媒合依法不得為營業項目,亦不得要求報酬,故不能作為移民業務經營。
看到「跨國婚姻媒合」直接聯想「公益化」,我國法律嚴格禁止將跨國婚姻媒合當作營利事業來經營,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規定,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屬於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合法業務。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規定,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屬於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合法業務。
C✓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亦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因此不能作為營利業務經營。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規定,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屬於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合法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 vs 不得經營之業務
| 類別 | 業務內容 | 法源依據 |
|---|
| 得經營 |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 | 移民法第56條 |
| 得經營 |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 | 移民法第56條 |
| 得經營 | 投資移民相關之基金諮詢、仲介 | 移民法第56條 |
| 得經營 |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 移民法第56條 |
| 不得經營 | 跨國(境)婚姻媒合 | 移民法第58條 |
考生可能誤以為只要是與外國人相關的代辦或仲介服務,都可以成立公司經營。但為了防制人口販運與保障人權,我國明文規定跨國婚姻媒合必須「公益化」,絕對禁止作為營業項目或要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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