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111 年第 24 題單選題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受收容人應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執行異議之訴
B收容異議程序正確答案
C課予義務訴訟
D撤銷訴訟
B正確答案
對於移民署的「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受收容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出專屬的「收容異議」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若移民署認無理由,須移送法院審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對於移民署的「暫予收容處分」不服,受收容人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出專屬的「收容異議」程序。
看到「暫予收容」的救濟,直接聯想涉及人身自由的特別救濟機制——「收容異議程序」。
逐選項分析
A✕
執行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上的救濟途徑,用於排除強制執行,與外國人收容處分無關。
B✓ 正確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若移民署認無理由,須移送法院審理。
C✕
課予義務訴訟適用於人民依法申請案件遭機關「駁回」或「怠於處分」時,不適用於對收容處分不服的救濟。
D✕ 陷阱
暫予收容雖為行政處分,但因涉及剝奪人身自由,依法設有特別的「收容異議」程序由法院即時審查,不適用一般訴願及撤銷訴訟。
暫予收容處分之救濟程序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救濟標的 | 移民署所為之「暫予收容處分」 |
| 救濟途徑 | 收容異議程序 |
| 提出對象 | 向「移民署」提出(以言詞或書面) |
| 處理程序 | 有理由:撤銷/廢止收容;無理由:移送「法院」審理 |
| 法源依據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 |
考生常誤以為對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服,一律都是走「訴願 ➔ 撤銷訴訟」的常規途徑。但收容處分涉及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剝奪,因此立法者特別設計了「收容異議」程序,讓法院能快速介入審查,排除了一般行政爭訟程序的適用。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