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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人資企業管理、法學緒論11433單選題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甲雇主為能趕工,與乙約定以2個月為期,每日工作12小時,另外以代班為名,實質加班2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A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甲無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B此約定為契約自由,有效,甲必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
C此約定違反法令,無效,但甲仍須支付2小時代班費正確答案
D此約定未違反法令,有效,代班並非延長工時工作,且甲仍需支付代班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勞基法工時上限為強制規定,超時加班約定無效;但勞工已實質提供勞務,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加班費。

為什麼答案是 C

單日工時達14小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2條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強制規定,約定無效;但基於勞務不可返還性,勞工已提供勞務,雇主仍須給付工資。

考點:勞務對價性考點:強制規定考點:違法約定與工資考點:脫法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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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