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差別。
為什麼答案是 A
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因為連帶保證人須與主債務人同負清償責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這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最大的差別。
看到「連帶保證」就直接刪掉先訴抗辯權選項,連帶保證人必須先清償,不能主張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因為連帶保證人須與主債務人同負清償責任。
B✕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此為正確敘述,屬於保證人得援用之抗辯之一。
C✕
依民法第742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此敘述正確。
D✕ 陷阱
依民法第741條,保證人負擔不得重於主債務,範圍以主債務為限,此敘述正確,容易誤判為錯誤選項。
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
| 項目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 | 無 |
| 清償順序 | 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 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745條 | 民法第746條、第748條 |
考生常誤以為保證人一律享有先訴抗辯權,忽略「連帶保證」已排除此權利,這是命題陷阱的核心,務必留意保證契約的類型。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