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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教育學大意105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消極任用資格考點:法條要件偷換

根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有下列那些情事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正確答案
B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誣陷
C褫奪公權已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撤銷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故選A。

逐選項解析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消極任用資格✓ 正確
符合第31條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屬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的法定事由。
B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誣陷法條要件偷換✕ 易錯陷阱
第31條第1項第13款要件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選項改為「查證屬誣陷」,不符合該款要件。
C褫奪公權已復權✕ 錯誤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撤銷✕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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